2004年5月19日,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8號文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正式通過,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6章33條。規定了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下面由金凱地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收集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以及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審查和許可工作流程進行簡單介紹: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分為綜合經營許可證和收集經營許可證。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有效期:綜合經營許可證為5年;收集經營許可證為3年。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下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
?。?)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
?。?)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其它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頒發。
2007年7月4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制應急預案指南》的公告(公告2007年第48號)
2009年10月29日,環境保護部公告:
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55號)
2009年12月10日,環境保護部公告:
關于發布《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65號)
2016年10月22日,環境保護部公告:
關于修改《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部分條款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65號)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審查和許可工作流程